一、一般规定
1.1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使用的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根据燃气特性和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应与当地使用的燃气类别相匹配。
1.2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3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安装应牢固,软管长度不应超长,并应定期更换。
二、 居民用燃具
2.1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0.01MPa。
2.2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2.3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2.4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5使用烟道排气的燃具,其烟道的结构与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 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
3.1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3.2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能满足其正常使用和检修的要求。
3.3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3.4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3.5经过改造的用气设备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 用户计量
4.1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设置燃气计量装置。
4.2燃气计量装置应根据各类燃气计量特点、使用工况条件等因素选用。
4.3选用的燃气计量装置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的要求。
4.4燃气计量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燃气计量装置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以及危险品和易燃品堆放处。